黃宗鴻@FB
發表於 2015-4-20 22:35:30
這個規則其實也可以說成是漏洞
針對規則所沒有提到的部分做利用
正好就變成漏洞
phoebustam
發表於 2015-4-20 22:58:05
黃宗鴻@FB 發表於 2015-4-20 16:29
假如我以4/20 的11:00 AM 攻擊所謂的"第1次"
4/21 的00:01 AM 過後開始打第2次、第3次...第10次(前提是11:0 ...
我看了一看規則,其實也沒多難懂
規則寫24小時內(沒寫由0時0分開始計)
就是說,由第一次攻擊開始計算,24小時內不能攻擊同一個人超過11次(1000, 5000, 7500, 10000倍服)
我看你的圖也是符合違規原則,待站長稍候處理
QAQo
發表於 2015-4-21 01:15:11
本文章最後由 QAQo 於 2015-4-21 01:26 編輯
phoebustam 發表於 2015-4-20 22:58
我看了一看規則,其實也沒多難懂
規則寫24小時內(沒寫由0時0分開始計)
就是說,由第一次攻擊開始計算, ...
他沒有貼上所有的圖, 實際第一次攻擊是17號的早上6點多,所以說頭3張 "17號2點多"的攻擊是不算在"18號的11次攻擊上限"裡的
這也是我一開始回復時說的他把第一次攻擊的時間圖藏著了
而且站長早前說會修改規則成午夜12點正重置攻擊次數
但基於現在還沒有修改, 為免製造麻煩, 我在第18號發動的攻擊是在經過了"17號第一次攻擊" 後24小時才再次發動的{:5_269:}
我整理一下時間線
攻擊時間:
17號: 早上6點左右 (8次)
下午2點30分(3次)
18號: 早上6點45分 (10次)
如果黃同學有新證據提供證明我的攻擊時間不是上述,歡迎提出
phoebustam
發表於 2015-4-21 10:18:31
QAQo 發表於 2015-4-21 01:15
他沒有貼上所有的圖, 實際第一次攻擊是17號的早上6點多,所以說頭3張 "17號2點多"的攻擊是不算在"18號的11 ...
首先,我沒想聽說過站長說會修改規則,站長的非公開個人言論(不是所有人都知道、清楚、明白)不足以騎劫規則的效力
第二,規則也確實沒有修改,所以必須繼續遵從
若在24小時內的攻擊中算出超過所限次數,則屬違規(不管一天內第一次攻擊為何時)
不過,如果貼上更多的圖令過度攻擊系數增加,則會影響刑罰的輕重
phoebustam
發表於 2015-4-21 10:21:32
QAQo 發表於 2015-4-21 01:15
他沒有貼上所有的圖, 實際第一次攻擊是17號的早上6點多,所以說頭3張 "17號2點多"的攻擊是不算在"18號的11 ...
所以就你的招供,17號下午2點30分的三次加上18號早上6點45分的10次已經明顯是處於24小時內,已經違規
QAQo
發表於 2015-4-21 14:14:16
phoebustam 發表於 2015-4-21 10:21
所以就你的招供,17號下午2點30分的三次加上18號早上6點45分的10次已經明顯是處於24小時內,已經違規 ...
17號下午2點30分不是算在17號的第一次攻擊 的時段裡嗎?
如果照你說法規則就應該訂定 任何時段中在24
那在此我想反證
我在17號早上6點 發動"第一次攻擊" , 只打了8次, 然後下午再打3次, 那總共是11次上限, 對吧
我再在24小時後的18號6點45 才再次攻擊的
跟你上面說的"由第一次攻擊開始計算,24小時內不能攻擊同一個人超過11次(1000, 5000, 7500, 10000倍服)
我看你的圖也是符合違規原則,待站長稍候處理"
請問何罪之有?
然而, 設計情況
17號早上6點, 我一直過打11次
18號早上6點45, 我再一直過打11次
這樣你就照解成沒有違規吧, 實際上我的攻擊行動只是分散了時間
QAQo
發表於 2015-4-21 14:17:39
phoebustam 發表於 2015-4-21 10:18
首先,我沒想聽說過站長說會修改規則,站長的非公開個人言論(不是所有人都知道、清楚、明白)不足以騎劫 ...
對於修改規則,我並沒有搬出來騎劫,要不然我一開始就直接說喔 我以為修改了規則
還怎麼會在這裡邏輯辯駁
最後再說一次
17號: 早上6點左右 (8次)
下午2點30分(3次) 這3次只是把 17號早上 "第一次攻擊" 的攻擊上限填滿
18號: 早上6點45分 (10次) 這裡發動的攻擊是, 第一次攻擊後 "24小時" 後才再發動的
phoebustam
發表於 2015-4-21 16:25:18
QAQo 發表於 2015-4-21 14:14
17號下午2點30分不是算在17號的第一次攻擊 的時段裡嗎?
如果照你說法規則就應該訂定 任何時段中在24
24小時內的意思根本就是任何時段中的24小時
17號下午2點30分那三次確實是由17號早上6點起算的第9-11次
但係當18號6點45分的時候,17號早上6時那8次逾時、下午2點30分那3次尚未超過24小時!
那就必須納入計算範圍之中
QAQo
發表於 2015-4-21 19:23:10
本文章最後由 QAQo 於 2015-4-21 19:26 編輯
這不就造成規則上的雙重標準?你上面回覆提到的是“第一次攻擊起“24小時內
當我提出理據後,又解釋說“任何時段“的24小時內
實在讓我無所適從{:4_99:}
admin
發表於 2015-4-21 19:39:28
QAQo 發表於 2015-4-21 19:23
這不就造成規則上的雙重標準?你上面回覆提到的是“第一次攻擊起“24小時內
當我提出理據後,又解釋說“任 ...
看來得盡快修改規則
然後將過度攻擊的計算時間說明清楚
避免造成誤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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