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hoebustam 發表於 2015-4-21 20:43:56

QAQo 發表於 2015-4-21 19:23
這不就造成規則上的雙重標準?你上面回覆提到的是“第一次攻擊起“24小時內

當我提出理據後,又解釋說“任 ...
我說「第一次起」的意思是11次合法攻擊起的第一次
因為攻擊限制11次,那麼就是說合法攻擊有第一次至第十一次那麼多
我從來都沒有說是一天內的第一次
況且,規則其實寫得很清楚
1. 10倍、50倍、100倍: 不允許於24小時內重複攻擊同一玩家的任意一顆行星或月球,且24小時內攻擊同一玩家的總次數不得超過11次(不包含第11次)
寫下「24小時內」而不寫「一日內」是因為「一日」泛指零時零分至翌日零時零分,「24小時」則不在此限,我可以理解你誤以為「24小時內」等同「一日內」,但你不能否定4月17日下午2時30分跟4月18日上午6時45分相隔不足24小時,即屬「24小時內」。
既然如此,則表示兩段時間內合共攻擊13次乃違規無誤。

phoebustam 發表於 2015-4-21 20:45:13

a950216t 發表於 2015-4-21 19:39
看來得盡快修改規則
然後將過度攻擊的計算時間說明清楚
避免造成誤會


我認為用每日凌晨12時作為間斷對處於其他時區的玩家不公平

QAQo 發表於 2015-4-21 21:37:01

本文章最後由 QAQo 於 2015-4-21 21:38 編輯

phoebustam 發表於 2015-4-21 20:45
我認為用每日凌晨12時作為間斷對處於其他時區的玩家不公平
我卻不這麼認為, 對其他時區的玩家來說,別人作息時間等同他活躍時間, 跟本沒有差別, 反之亦然

相反,舊有的24小時上限制, 因為計算的方法問題, 往往會引起更多爭執
採取統一的凌晨12時正 作標準能讓 違規的情況更易判斷, 一目了然, 沒有任何的誤會/藉口

QAQo 發表於 2015-4-21 21:46:42

phoebustam 發表於 2015-4-21 20:43
我說「第一次起」的意思是11次合法攻擊起的第一次
因為攻擊限制11次,那麼就是說合法攻擊有第一次至第十一 ...
對,我不能否定4月17日下午2時30分跟4月18日上午6時45分相隔不足24小時

但你同樣不能否定我 4月17日下午2時30分作出的3次攻擊 屬於 4月17日早上6點作出的合法攻擊上限的延續
我只是把合法攻擊的次數同光而已

phoebustam 發表於 2015-4-21 21:48:46

QAQo 發表於 2015-4-21 21:37
我卻不這麼認為, 對其他時區的玩家來說,別人作息時間等同他活躍時間, 跟本沒有差別, 反之亦然

相反,舊有 ...

怎麼可能沒差別,根據以往經驗,有些玩家喜歡攻擊完後開完,解u後又攻擊
假設他花兩小時於23:00-1:00攻擊夠22次,沒違規,但創傷夠大
這樣的設定根本不能夠有效地限制每位玩家於每一日(24小時)對同一玩家攻擊限於11次
根本令設定違規攻擊條例的意義盡失

phoebustam 發表於 2015-4-21 22:01:08

QAQo 發表於 2015-4-21 21:46
對,我不能否定4月17日下午2時30分跟4月18日上午6時45分相隔不足24小時

但你同樣不能否定我 4月17日下午2 ...

沒關係,17日的攻擊不違規,也沒人在意17日下午的攻擊是否上午的延續
18日的攻擊屬於違規就是事實
你4月17日下午的攻擊延續上午的攻擊,不等同不必納入過度攻擊範圍內
既然如此就沒有爭辯的意義

黃宗鴻@FB 發表於 2015-4-21 22:37:50

要是以0:00重置的話
23:00~23:59打11次
0:00重置
0:01~0:59打11次
短短兩小時就已經攻擊22次了...
這個早就已經是過度攻擊了吧...

admin 發表於 2015-4-21 22:56:46

phoebustam 發表於 2015-4-21 22:01
沒關係,17日的攻擊不違規,也沒人在意17日下午的攻擊是否上午的延續
18日的攻擊屬於違規就是事實
你4月1 ...

-3-
很難得看見副站長
介入XNova的管理事務
真是可喜可賀
{:7_1393:}

既然如此
違規是屬於事實
那麼懲處是肯定的了

但由於被告也是情有可原的
因此原先判定:
過度攻擊(假期模式):第二次:封鎖五天
改為四天定讞

黃宗鴻@FB 發表於 2015-4-21 23:03:25

謝謝站長與副站長

QAQo 發表於 2015-4-22 03:21:12

本文章最後由 QAQo 於 2015-4-22 03:26 編輯

沒問題,但請問規則的修改會否進行,因為原先在上個違規貼中說15號會修改攻擊規則
頁: 1 2 [3] 4
檢視完整版本: 違規檢舉(已閱)